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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法律性质

来源:    时间:2023-08-13 12:14:01
一、

人格权的法律性质

人格权有如下法律性质: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一律平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具有抽象性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二、

各个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各个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分别如下: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找法网提醒,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三、

人格权和人身权的区别是什么?

人格权和人身权的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人格权是对人身权进行细化衍生出来的权利。

2.权力性质的不同

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

而人身权注重的是你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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