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 2018年3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间,夏某某、屠某某等5人相互配合,在长江太仓、崇明等段水域,多次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拖网、刀鱼网等工具,采用发射超声波、电击等手段进行非法捕捞,并事先预谋由俞某某收购后出售谋利。
2、共计捕获长江刀鱼、鮰鱼等渔获物2185公斤,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非法捕捞所导致的长江水域生态资源损失、恢复该水域生态所需费用为人民币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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