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4、如果是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申请人需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5、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6、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7、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
8、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9、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1、轮候期间住房、计划生育、人口、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带好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
2、需要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首次申请时一并申报。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时,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其他家庭成员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要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中关于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规定。
4、属于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低保政策,另需提交届时有效的市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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